央行修改部分规章
【央行修改部分规章】财联社5月22日电,央行修改部分规章。其中,将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05〕第1号)第八条、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删除;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“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,包括政策性银行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”;将第二十六条中“中央结算公司”的表述修改为“债券中央存管机构”;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“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” <br> <img src="https://image.cls.cn/images/20260522/Y1QhOWX0SL_1083x1797.png" referrerpolicy="no-referrer">